南阳网讯 8月23日,记者接到网友于某投诉称,在2014年年初,于某与鸿发商贸集团龙达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龙达公司)签订《优惠承诺书》,在宛城区仲景街道龙达FBC新天地小区购买了一套113平米的期房,首付款25万元约占总房款的45%,龙达公司开具收据,选定房产时龙达公司承诺可使用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优惠承诺书
与龙达公司签订的《优惠承诺书》成了一纸空文?
记者根据于某提供的线索走访得知,2013年12月24日龙达公司向广大业主发出《致广大业主朋友的一封信》,文中承诺龙达FBC新天地住宅区交房时间约定3年以内,即在2016年12月31日前,并同时承诺了交房标准及品质。在三年的期待中,龙达公司并未按照上述日期和承诺标准交付房屋,也未达到五证齐全,并且存在违规超建现象。
2017年4月,龙达公司却以电话与短信形式通知业主:“你在龙达购买的房子,证件办不下来,公司提供3种方案:一是交全款,优惠4%;二是分期,先付总房款90%,剩10%手续办好再付;三是信用担保贷款,利息大约6厘。限你一周内来办,逾期我们将收回你的房子进行转卖。”
和于某相同遭遇的业主,大约有500余户,大部分业主是为了孩子上学或自己在附近上班而购房。据知情人透露,位于宛城区仲景街道泥营社区的龙达公司小区一期工程共7栋楼,由于一系列违规行为,只有1-5号楼18层以下有手续,1-5号楼18-27层,以及6、7号楼的整栋,在当时都办不了手续。

水电气未入户,小区道路泥泞不堪,强制交款并收房
龙达公司未达到交房标准 强制业主交款并收房
据众多业主讲,2017年6月,龙达公司在无法提供“两表一书”以及水电气未入户,小区道路泥泞不堪无法行走的情况下强制业主交款并收房,广大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告知龙达公司在达到承诺的交房条件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再将余款补齐。
随后,龙达公司陆续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众多业主主动向龙达公司交纳购房余款,但龙达公司以选定房产已出售他人为由不予接收,并要求广大业主办理退房手续。
据了解,龙达公司实为将已售出的房产再卖高价为目的,强迫众业主退房,广大业主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投诉并进行上访无果。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宛城法院:《优惠承诺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
业主闫某说,2018年11月,龙达新天地一区1至5号楼(1-27层)商住楼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业主要求缴纳剩余房款,龙达公司拒不接收房款,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承诺。
部分业主无奈,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公正。
2019年6月,宛城区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宛城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优惠承诺书对房屋的价款、房号、面积均做出了明确约定,具有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所应具有的主要内容,应当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判决。
同时,龙达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买卖双方签订的就有商品房预售性质的优惠承诺书因所涉房产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认定为有效协议。
因此,宛城法院判决,限龙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继续履行“优惠承诺书”约定内容,办理相关销售手续。

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但宛城区人民法院对另一相关案件进行审理时,却将反映人与龙达公司签订的《优惠承诺书》认定为预约合同,致使个别反映人败诉。
截止目前,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已作出三份判决书,但判决结果不一,目前反映人及龙达公司都已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此事,媒体将持续关注,并跟踪报道。
附件:部分业主联名实名反映书



